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和他人受损,并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
2.他方受损。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
二、不当得利诉讼的管辖法院
不当得利诉讼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是刑事案件吗
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不大的,则属于民事案件,如果涉案金额过大则有可能为刑事案件,具体根据不当得利的数额确定。
1.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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