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0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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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应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以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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