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3:40 88 人看过

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建管、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明。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运输除外)、建设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明、施工单位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文件、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按一车一证核发运输证,并及时将核发运输证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九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遗撒、泄漏。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处置手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输单位未办理运输证,或未按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遗撒、泄漏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或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九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合政〔1993〕193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消除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混合物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会对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存放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违规单位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违规个人则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会对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存放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违规单位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违规个人则会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般都归为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可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也可以出售给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根据固废是否有回收价值确定。 违 规 罚 款 : 生 活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 混 杂 存 放 将 被 罚 款您提到的垃圾分类罚款标准已经整理如下,请您查阅:根据素材1中的内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2023-09-20
    237人看过
  •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垃圾的收集清运、主次干路及保洁区域的垃圾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和城市居民在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2023-04-22
    64人看过
  • 建筑垃圾接纳场所审批办法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倾倒建筑垃圾怎么处罚倾倒建筑垃圾处罚标准是以下两点: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023-07-16
    225人看过
  •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遗撒建筑垃圾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的四大处理方法(一)填埋处理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中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二)焚烧处理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
    2023-04-22
    173人看过
  •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
    (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
    2023-04-24
    450人看过
  • 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第三章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2001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各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工业垃圾指工业生产所产生的煤灰、废渣、废料等废弃物。第三条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延安市城
    2023-06-10
    88人看过
  • 建筑垃圾回填违法吗
    农村宅基地
    建筑垃圾不能回填,要向城管部门管提出倾倒垃圾的申请,得到批复后再倾倒就合法;如果没有被批准,那就属于乱倒垃圾,属于违法的行为,要受到处罚的。一、邻居违建了我们要怎么办1、向城市建设部门投诉每个城市都有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部门,如住建城管局,部分地方称为规划建设城管局,这个部门就是主管城市违法建筑的。可以咨询你所在城市的住建城管部门投诉电话,打电话投诉即可。2、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如果你是住在乡村/集镇,那么违法建筑属于乡镇人们政府管辖范畴,你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的住建国土部门投诉。3、向信访局投诉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所有信访投诉案件,然后转发给其他相关部门,如果你不确定该向哪儿投诉,那么拨打你们当地的信访局电话是不会错的,对方会第一时间替你转交。4、进行网上投诉现在的网络舆情是非常便民的,你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帖或在当地知名的便民网站上发表投诉,负责网站管理的部门发现了你的投诉情况也会转交给相关部门。
    2023-04-04
    236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2023-06-10
    99人看过
  • 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有什么区别
    建筑垃圾属于特殊垃圾,它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1、排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2、必须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例如泥浆类垃圾应在专用的泥浆池中存放,通过吸污车运输;3、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4、建筑垃圾一般为无污染固体,国内一般采取填埋法处理,部分回收利用,少部分进行焚烧。邻居在家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可以要求其赔偿吗邻居在家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并且由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2023-08-17
    254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第一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修改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修改为“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行政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023-06-10
    347人看过
  • 个人如何处理建筑垃圾
    一、环境污染侵权免责是由1、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2、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与单项治理相对的概念。对象上说,它综合
    2023-04-25
    307人看过
  • 乱卸建筑垃圾如何处理
    一、乱卸建筑垃圾如何处理(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二、邻居在家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可以要求其赔偿吗邻居在家门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
    2023-03-30
    287人看过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包括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等。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
    2023-06-13
    110人看过
  •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筑垃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居民小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二)马卜路的城市规划区内路段、园桥路、葛羊路光明桥至东环路立交桥段由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三)采佳路、马向路、东环路、花山路(矿山公司至佳山窑厂交叉口处)、向丹路、葛羊路东环路立交桥以东路段以及省道105线、205国道市区内路段由市公路局负责;(四)马钢厂区及所属的居民小区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五)其他路段和地区
    2023-06-10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7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 政府租用耕地建垃圾厂,还是建筑垃圾,合理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政府租用耕地建垃圾场,还是建筑垃圾,无疑这样的安排是失当的。因为建筑垃圾是无法分解的垃圾,是长期占地的垃圾,这个租用无疑是长期的,还不如一次性征收更为合理
    • 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
    • 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以委托经过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无密闭加盖装置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 个人怎么处理建筑垃圾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个人怎么处理建筑垃圾 1、可以询问小区的业主,问一下住宅区是否设有定点堆放位置可以统一处理,如果有,那就比较省事了,到时候会有车子过来收走。 2、由物业代为处理,装修垃圾属于建筑垃圾,一些业主在不知如何处理装修垃圾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与装修垃圾混装,放入垃圾桶中。这样的做法一经物业发现,肯定会对业主进行罚款。 3、可以找街道居委会,联系下环卫工人来清理垃圾,环卫工人可能也需要收费。 4、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