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审核申请条件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计划生育审核申请材料
(一)生育妇女为本市户籍
1、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取得《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已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取得《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
注: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或者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但妊娠后流产的,仅需要提供基本材料即可。
(二)生育妇女为外省市户籍
1、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本市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其他居住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应当提供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2018年1月1日之后不需要一孩单。)
(1)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且有效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但已失效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3)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B.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但妊娠后流产的,应当提供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1)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且有效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但已失效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重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3)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其户籍地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C.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提供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1)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已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
(3)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但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选择在外省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选择在本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
D.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应当提供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1)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已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3)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但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选择在外省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选择在本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
计划生育审核申请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2.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就近提出申请办理,不受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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