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3)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4)有临时堆放场所或搭建所需的阵地证明。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完整、真实、规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01号2单元东光大厦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万山区公共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2017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5号)(2017年)
“(三)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33项事项名称: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调整方式:委托各区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2017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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