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失业保险的标准及构成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9:33:28 74 人看过

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伤残评级的标准: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5)心里依赖。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里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致残1——4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得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致残5——6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老公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3)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纳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生活护理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的护理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伤残达到一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依赖的,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为三档确定,与本人对社会贡献、收入的高低因素无关。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护理费待遇的计发基数是按照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部分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

(1)制度的覆盖范围。即明确上海哪些就业人员纳入这一制度的保障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有五种来源,主要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等。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

(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

(6)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7)失业保险金的组织管理。

最长领取失业保险单额时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其失业前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蛮1年不满5年得,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得,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里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能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4)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工伤与其他社保制度相同特征:

(1)具有强制性

(2)具有社会性

(3)具有互济性

(4)具有福利性

(5)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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