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老年人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44:54 391 人看过

民法典有关老年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民法典》【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赡养老人的义务如下:

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3、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4、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子女探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子女探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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