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规范执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食药局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案件调查,手机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对报告进行合议,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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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行政处罚的罚款不交会怎样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81.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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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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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