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1)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2)技术条件: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妨碍防洪抢险;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db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8073areacode=441422)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埔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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