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明豫等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蒋黔贵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1993年全国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是6.2万件,到2003年是18.4万件,10年内增加了3倍。2004年比2003年又增长了25%。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在国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并在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表述。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确认了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组成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50号公约,即《劳动行政管理公约》,该公约第5条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该作出符合本国条件的安排,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促成公共当局以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合作和谈判。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同时也为了履行我们对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8月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劳动者)、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共同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2002年的4月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明确提出: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国家级三方机制建立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一些中心城市也相应建立了三方机制,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0个地市当中,已经有368个建立了三方机制,已经建立的比例占87.6%,推进还是比较快的。而且我们国家的三方参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系列活动,这些年来每年都由社会劳动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积极参与了一些标准、公约的制定和协调工作,2003年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国家级雇主组织的惟一代表,成为国际雇主组织正式成员,台湾雇主组织更名。我国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应该说得到了国际的认可。蒋黔贵认为,在劳动合同法里应该对这样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符合国际公约、得到国际公认的三方协调机制有明确的表述,即建立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组织为代表的用人单位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作为发挥劳动合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形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建设系统都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有74.5%的市(地)和59.8%的县(市)也已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实行主体协商、三方至多、政府调控、依法归分的基本思路,应该增加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各级三方协商机制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李明豫委员也赞成三方协商机制问题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表述。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虽然各地一般都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很多地方都形同虚设,主要是企业联合组织的代表缺位。三方协调机制本身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表述。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53人看过
-
从审判实践看劳动合同法实施
303人看过
-
各地劳动合同法“裁审规定”之争
29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补偿标准
316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之工会
422人看过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劳动合同法实务
484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劳动法律实务系列之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8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效期15天
-
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算是非实劳动合同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4兼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
劳动合同法之阴阳劳动合同有效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
劳动法实际工作日是用工之日起还是劳动合同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3指实际工作的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在计算劳动关系时间时,一般是从劳动者入职实际开始工作的时候计算。如果涉及劳动纠纷无法举证证明实际的用工时间的情况下
-
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争议之一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以下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