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判决书的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2 16:36:43 139 人看过

原告赵xx,男,37岁。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北路109号。

第三人**集团郑州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8号。

原告赵xx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2009年2月19日对第三人**集团郑州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路店作出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裁定,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赵xx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郑行初字第248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2009)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重新立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集团郑州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路店(以下简称**路店)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原区物价局于2009年2月19日对第三人**路店作出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你单位于2008年11月7-18日存在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5号令第六条第(五)项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玖元。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证明我局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郑州市物价局予以维持;

2、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送达回证,证明原告赵xx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了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2号;

3、《申诉书》,证明我局接到并受理原告的投诉;

4、原告赵xx投诉时提供**路店的小票、该店的商品标价签各一张;

5、我局办理原告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陈某的检查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

6、我局办理原告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李某的检查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

7、中原区物价局《检查登记表》,记载了检查情况;

8、中原区物价局《调查询问笔录》,记载了我局检查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9、中原区物价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记载了我局检查人员办案时提取的证据目录;

10、**路店商品的销售明细表;

11、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路店的销售数量报表;

12、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路店《顾客接待登记表》;证据7-12证明我局的执法行为和过程;

13、中原区物价局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我局对**路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14、中原区物价局《送达回证》,证明**路店收到了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15、通话内容文字记录及录音光盘,证明我局告知了原告赵xx投诉办理结果及原告赵xx拒领**路店的退款、赔偿;

16、中原区物价局中原价检处【2008】05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路店曾有过价格违法行为;

17、处罚依据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原告赵xx诉称,2008年11月12日,原告在建设店看到某品牌商标被标称原价129元现价79元,受其影响即进行购买。付款后,原告发现又被实际收取价款79.9元。原告认为该商品涉嫌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应当依法处罚,即于2008年11月15日向被告申请请求处罚。被告于2009年3月2日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告中原区物价局辩称,原告赵xx于2008年12月23日向我局举报**路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受理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店2008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某品牌印花被销售价格由129元调整为79元,实际收款价格为79.9元,超出标价0.9元,共出售2条。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识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原告所称的“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调查并不存在。被查单位承认存在此事实,并表示愿意主动退回多收的1.8元,当日已退还另一顾客0.9元。2009年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反馈检查处理结果并请他前往**路店领取退款0.9元和赔偿,原告表示拒绝领取。针对被查单位,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路店处以5倍的罚款,由于**路店已主动退还多收价款,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问题。同时,因为整个案件的检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我局处理原告举报**路店涉嫌价格违法的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路店述称,我们多收两个0.9元价款属错误收取,而不是价格欺诈。我们发现后及时进行更正并退还,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原告起诉已经超过15日的起诉期,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河南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取的证据包括帐本、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单据等资料,第十二条规定,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本案中被告在制作检查登记表前没有提取应当查明的相关事实,也没有显示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人的概况;证据8从证据本身看被告不是对第三人的询问,被询问人也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不具有合法性;证据9-11不符合《河南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与原件核对无误,不具备真实性;证据12是第三人自己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证据13当场处罚决定有多处错误:①没有告知第三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②所涉及的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款;③没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⑤被告所引用的价格的规定是虚假打折,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是打折;⑥本案是经消费者投诉,按照《河南省价格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属一般程序,并非简易程序;⑦被告对第三人作出5倍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⑧被告对第三人作出9元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⑨没有对第三人价格标签上没有标明降价原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⑩第三人价格标签上所显示生产场地是香港,实际是江苏,被告没有对第三人虚标产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证据14不能证明是向第三人送达的送达回证;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物价局给退**路店多收的钱没有法律依据;证据16需要被告出示原件才能确认,同时即使第三人曾经有过价格违法行为,尚不导致第三人应受5倍的处罚;证据17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些证据证实了第三人错误操作多收0.9元,并且及时纠正,退还了多收价款,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一定要对第三人处罚的要求和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被告所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6原告、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7-17本院结合庭审笔录、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申诉书及小票,投诉第三人**路店标称原价129元现价79元,实际收取79.9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规定》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折扣不符等规定,应当依法处罚。2009年2月19日,被告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到第三人**路店进行检查。第三人打印出2008年9月份某品牌印花被销售明细,证明原价129元。2008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销售数量2条,现售价79.9元。被告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当日,被告执法人员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向郑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物价局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检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被告认定第三人多收消费者两个0.9元存在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拆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误。第三人的行为违反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且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被告却在当场处罚决定中给予了五倍即罚款9元的处罚,其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本案系原告赵xx作为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引起的案件,依照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予立案,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被告却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被告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八项、第四十条有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有二款,被告当场处罚适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故被告作出的中原价格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原区物价局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中原价格处【2009】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原区物价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荆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程xx

二○xx年x月xx日

书记员王x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n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价格欺诈是犯罪吗,价格欺诈怎么处罚
    价格欺诈是属于犯罪行为的,需要对欺诈者进行行政处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
    2023-12-07
    334人看过
  • 促销价格是价格欺诈吗
    虚假折价。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虚构原价。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虚构比较价格。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
    2023-04-21
    371人看过
  • 内蒙古检查价格欺诈行为
    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两套价格部分商业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情况的发生,让消费者产生了信任危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从4月28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价格欺诈行为专项检查,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业企业诚信建设。自治区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以执行明码标价为基础,重点查处商品零售企业存在的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及数量与价格不符、其他价格欺诈行为11种价格欺诈行为。要特别突出五一节假日期间的市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查处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市、百货等商品零售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检查分两个阶段,4月28日至6月3日为组织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除一定要严肃处理外,还要提出限期整改。6月6日至6月24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2023-06-07
    91人看过
  • 开发商价格欺诈仲裁文书
    一、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法律责任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三种维权方式:1、调查开发商有价格欺诈行为。这主要是通过调查开发商的售楼时有无违反预售方案的规定。2、调查开发商的违规之处迫使开发商返差价。这需要到规划、建委、国土等部门调查。3、通过退楼迫使开发商返差价。这需要业主仔细看自己的购房合同,看开发商有违反哪些条款可退
    2023-03-25
    495人看过
  • 价格欺诈被投诉如何解决
    一、价格欺诈被投诉如何解决?应该积极跟消费者调解,按照被投诉内容改正。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①标价签、
    2023-04-27
    294人看过
  • 价格欺诈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一、价格欺诈民事起诉书怎么写民事起诉状(用于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原告: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告: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4-27
    137人看过
  • 价格欺诈的公安管吗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价格欺诈的公安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执法主管部门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在商品中掺杂掺假、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未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程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补救措施无故拖延或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行为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
    2023-06-03
    329人看过
  • 产品价格给欺诈了,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如何样?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1、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2、两套价格。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3、欺骗性标价。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
    2023-02-23
    485人看过
  • 低价促销价格欺诈的行为吗?
    虚假折价。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虚构原价。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虚构比较价格。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的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
    2024-01-24
    128人看过
  • 超市放错价格属于价格欺诈吗
    一、超市放错价格属于价格欺诈吗一般不构成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果你遇到了该种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应。二、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一)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在日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衣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金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二)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
    2023-06-07
    136人看过
  • 倡导价格诚信对价格欺诈说“不”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其行为是使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利用标价形式的9种价格欺诈行为1.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的。如某酒店标价牌标示龙虾78元/斤,当消费者吃完后到收银台结帐时却是200元/斤。对于顾客提出的质问,酒店收银员解释说标价78元/斤的是小龙虾,你吃的是大龙虾。2.两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又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常见价格欺诈方式
    法律综合知识
    一、常见价格欺诈方式盘点虚假标价表现: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案例:某餐馆售卖的象拔蚌标价78元/斤,可食客吃完之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每斤售价要200元。对于顾客提出的质问,餐馆收银员表示,标价78元/斤的是小象拔蚌,“你吃的是大象拔蚌,每斤200元。”两套价格表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案例:某商场售卖的衬衫标价为50元,结账时却按80元来收款。国内很多门店都被查出存在这种行为。模糊标价表现: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案例: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120元买一盒,一盒中有两小盒;某超市对同
    2022-02-21
    51人看过
  • 划线价格是否欺诈
    划线价格构成欺诈。划线价被很多人误认为”原价“,和下面的“促销价”组合在一起,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次降价的促销活动。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三)(四)第七条(一)第八条的规定,不做任何说明且无法提供出处的划线价标示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随着一群职业举报者关注这个问题后,针对划线价的投诉和举报大量出现。一方面是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被投诉的商家规范标价行为,一方面是商家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
    2023-04-21
    141人看过
  • 管不住价格欺诈吗?
    近日,有关家乐福超市的新闻再次触动人们的神经:4月底,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在监督调查中发现,沈阳市个别家乐福超市存在低标价签、高价结算等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比如:标价为25元的储物罐,实际结算价是35元;标价为9.3元/袋的饺子粉,实际结算价为17.5元/袋,与标示价格相差近一倍。在此之前,天津也有消费者向媒体反映,该市部分家乐福门店同样存在低标价格、高价结账的现象,而且手法相当隐蔽。在一家乐福门店,某款袋装酱油的结算价格连续多日高出价签价格50%。这种低标高结的商品,多是家乐福推出的天天低价品牌商品。低价标签、高价结算,这对家乐福来说已不是第一次。今年2月,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被曝光存在低标价格、高价结算等欺诈行为。家乐福中国区总部曾专门就此发表声明,向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把价签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而今,仅仅间隔两个多月,家乐福就敢再次顶风作案、知错不改?究其原因,不外
    2023-06-07
    12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价格欺诈案件怎么判决法院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30
      你可以参考价格欺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 价格欺诈起诉至法院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 物价局的价格欺诈罪怎么判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构原价价格欺诈的内容包括什么方面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27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 首饰的价格欺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7
      按你说的情况,首饰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