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兴清与兰兴华、陈怀州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45:41 80 人看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兴清,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泸州市人,从事建筑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乡南溪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曾存华,四川省泸州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兴华,男,1942年11月8日生,汉族,大足县人,无业,住大足县龙水镇中和街42-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州,男,1936年4月5日生,汉族,大足县人,退休工人,住大足县龙水镇五金街129-32号。

委托代理人(兰兴华、陈怀州共同委托)郑东明,男,1943年1月21日生,汉族,大足县人,住大足县龙水镇幸光路116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程兴清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足县人民法院(2004)足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兰兴华、陈怀州向程兴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程兴清据此以所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合同成立后,陈兴清应按约定支付报酬。陈兴清出具付款凭据后仅支付了部分现金,其余部分未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一、被告程兴清支付二原告兰兴华、陈怀州报酬169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二、驳回二原告兰兴华、陈怀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7元,其他诉讼费203元,计880元由被告程兴清负担。判决后,程兴清不服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自己仅是川南建司派到工地上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工程承包者,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自己,故自己不应给付该费。其次,兰兴华、陈怀州无中介资格和收费许可证,故居间合同不成立,况自己出具的2.6万元条子是对方的欺诈方式取得,是无效的,要求改判。兰兴华、陈怀州则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大足县龙水镇龙水加油站木货市场片区旧房拆除,拆除过程中蒋廷品了解到在该片区将要修建大足建材综合市场。蒋廷品与兰兴华、陈怀州等人在张廉家中闲耍时谈到修房子这一情况。兰兴华、陈怀州就找到大足县珠溪镇的杨世刚认识了在珠溪搞旧城改造的程兴清的工地上看守的杨治权,兰兴华、陈怀州与杨治权在龙水镇张廉家中商谈,由杨治权负责介绍人来修房子,如果合同签订成功按合同金额付给兰兴华、陈怀州3%介绍费。2003年4月杨治权给程兴清讲龙水镇有工程,程兴清就带上公司建筑资质等资料,同杨治权一起到龙水镇,在中发公司门口,与在此等候的兰兴华一起去了大足县中发实业有限公司,4月29日,程兴清作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理人与大足县中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月19日,兰兴华、陈怀州去大足县建材综合市场程兴清办公室,要求程兴清给付工程款总额3%的介绍费,程兴清出具了书面凭据,载明关于大足县建材综合市场工程,3700平方米,单价352元/平方米,总额130万元,按2%付给介绍人,金额2.6万元,大写贰万陆千元,付款时间按工程进度甲方转款支付分壹次,付款人川南建司程兴清,2003.5.19日。之后,程兴清陆续支付兰兴华、陈怀州9100元,下欠16900元程兴清认为兰兴华、陈怀州未按口头约定保证退回20万元保证金及协助收取工程款,不再支付。兰兴华、陈怀州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兰兴华、陈怀州为程兴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程兴清并据此以川南建司名义签订合同,程兴清向兰兴华、陈怀州出具给付介绍费条子,双方居间关系成立。法律并无明文禁止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故程兴清应按约向兰兴华、陈怀州支付报酬。程兴清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其他诉讼费203元,计880元,由上诉人程兴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立新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袁文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雪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上诉人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凤城路51弄6号405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无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祟明县建设公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沈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琮,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旭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5)虹民三(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旭原系本市周家嘴路1299弄42号1302室的权利人,2004年10月21日徐旭、上海无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间公司)与该房屋的购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日,徐旭与无间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徐旭确认经无间公司推介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出售业务,并约定佣金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
    2023-06-09
    177人看过
  • 陈晋华与安吉福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吉福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福公司)原审第三人:俞伟忠原审第三人:俞雄伟安吉福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安吉福公司原股东为俞伟忠、俞雄伟,2006年6月27日,陈晋华从俞伟忠、俞雄伟处受让股权,成为安吉福公司的股东,安吉福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俞伟忠出资212500元、俞雄伟出资212500元、陈晋华出资75000元。陈晋华在一审中起诉称:鉴于安吉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陈晋华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起诉要求解散安吉福公司。安吉福公司在一审答辩称:安吉福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不同意陈晋华的诉讼请求。俞伟忠、俞雄伟在一审述称:安吉福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不同意陈晋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晋华要求解散安吉福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4-01-08
    303人看过
  • “泰兴”货损纠纷案
    原告:*WorldInternationalInsranceCo.,Ltd.【苏黎世国际(德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ChinesepolishjointstockShippingCo.“本案简介”一、1997年下半年具体案件,由于广州地铁公司地铁建设的需要,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从**联合地铁公司进口地铁车辆,其中12辆由被告的“泰兴”运载。原告为该货物的海上保险人,其出具的海上保险单载明,保险标的为12辆裸体地铁;运输船是“泰兴号”;出发港为德国亨宁斯洛夫港,目的港为广州港;承保条件是根据1973年《德国海上保险通则》(ads)1984年版《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从一个仓库到另一个仓库进行承保;本保单项下的保险利益已给予**地铁公司和/或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和其他单位。“泰兴”号于1997年10月18日从德国汉堡港启航。经过比斯开湾时,遭遇8至9级风浪,于11月25日抵达广州黄
    2023-05-07
    271人看过
  • 杨兴华与顺德市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华,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广东,不是佛山到郑州,杨兴华一直在海口,不知道王志武、王铖父子私刻“华玮货运部业务专用章”、私印《华玮公路快运货物托运单》,以华玮货运部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2003年9月份他们将货主的货物、货款席卷一空,逃之夭夭,这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在诉讼中,杨兴华已向法庭反映这一问题,并提交了华玮货运部真正的公章、托运单格式和已使用存根、经营电话供法庭比对,南方厂提供的证据也印证了以上事实。南方厂没有提交杨兴华有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南方厂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法庭也明知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在开庭后没多久即径行判决由杨兴华承担责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一审南方厂起诉的合同依
    2023-04-24
    482人看过
  • 吴兴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兴华,男,18.4岁,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兴义市,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兴义市(以上除年龄外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兴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兴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兴华于2004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在本市东风西路大北肉菜市场门前,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春仪不备,夺取其手中的一台价值2070元的三星牌S308型移动电话机,被害人觉察后立
    2023-04-22
    417人看过
  • 江少兴与佛山市东建物业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少兴,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圩联和乡东一队东区三巷3号。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徐建民,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东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汾江南路38号东建大厦三十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惠芳。委托代理人高洪波,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东升内街10号103房。上诉人江少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年佛石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6日询问了上诉人江少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子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洪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佛山市永安医院与被告佛山东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
    2023-04-22
    177人看过
  • 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临民三初14号
    2022-11-02
    374人看过
  • “兴达”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文摘:本案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涉及燃油索赔、航速索赔、偏差索赔、船舶不适航索赔,以及出租人在办理船舶证书时是否应使用船舶卸货和停泊时间扣除租金。二审法院认为:在航程中,由于船舶备件短缺,租船人按照船东的建议驾驶苏伊士运河而不是好望角航线,增加了费用,这是由于船东违反了根据保险协会担保条款对世界航行的承诺;船舶通过证书检验期间的租金**经航行公司评估,航速为11.39节,未达到约定的12节,导致航速损失;船东应承担船舶过度耗油等责任和损失。【案件】原告:*星鹏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复兴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9月17日,**公司(“兴达”东方号轮船)与**公司(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公司将“兴达”号轮船租赁给**公司6个月,租金为每天6400美元;根据保险协会的担保条款,该船可以合法地在世界各地航行。天气好时,速度可达12节左右。当航速约为
    2023-05-07
    171人看过
  • 陈金崔与李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崔,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岭北镇迳脑村学罗坑组10号。委托代理人余晓平,定南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男,成年,广东省龙川县人,住广东省龙川县细坳镇小山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泽民,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岭北镇迳脑村学罗坑组。上诉人陈金崔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间,第三人邀约原告等三人到广东省平远县为矿主的稀土矿打隧道,2008年11月16日经该稀土矿点施工人员第三人丈量结算,每米价格120元的为27.1m,每米价格100元的为64m,共计人民币9652元。由第三人出具施工单一
    2023-06-10
    200人看过
  • 杭州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诉陈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案件分类】:民事【公布号】:【裁判文书字号】:(2001)萧民初2388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例全文】: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项*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甫,男,**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华明织绣花边有限公司经理,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委托代理人俞*荣,男,杭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慧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
    2023-05-03
    287人看过
  • 陈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住某市某区。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住某市某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於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公司员工。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12月1日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9月3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至2009年3月辞职。自2008年9月起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现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1,000元;支付年休假折现款2,896元;支付加班工资2,090元;支付2009年3月工资差额3,455元。原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长
    2023-06-05
    373人看过
  • 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王兴华
    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王兴华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是一个的棘手问题。本文从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对两种关系的认定及实践中的区分方法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2008年3月24日,杨某承包李某的房屋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工以50元计酬,杨某找了肖某等另外5人一起干活。在劳动过程中,杨某等人自带脚手架等工具设备,肖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杨某安排和监督检查。工程于2008年4月5日完工。2008年8月底,杨某在李某处领取酬金2800余元。2008年4月5日,在工程即将结束时,杨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房顶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38000余元。李某、杨某后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
    2023-06-08
    103人看过
  • 嘉兴市龙盛置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上海天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6日,嘉兴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盛公司)、天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两份,约定龙盛公司委托天锐公司承担嘉兴秀洲新区62#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咨询、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咨询工作,设计费分别估算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195万元(以下简称: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第四条天锐公司向龙盛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约定天锐公司应分五步向龙盛公司交付以下设计文件:1、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设计草案;2、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中间成果汇报;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全套图纸;4、地块扩大初步设
    2023-06-05
    318人看过
  • 朝华出版社与陈金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2916:07:23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陕民三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朝华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朝华出版社可以在其出版的《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一书中继续使用涉案的四篇作品。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支付报酬1500元和各项合理费用300元,共计1800元。二、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书面道歉。三、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可以继续销售《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共计750元由朝华出版社承担。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
    2023-06-08
    85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金华大兴消防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0
      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的起诉程序怎么走(居间合同纠纷起诉状)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07
      起诉状的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
    •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请律师(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29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问题,签订以下协议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 绍兴产权纠纷案律师起诉费用
      四川在线咨询 2024-11-18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案件地域差异、复杂程度及标的额皆会影响律师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关于房产类纠纷的律师服务收费,如下:若案件涉及无财产争议且争议标的额不足10万元,收费为1000-8000元/案。若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则根据争议标的额度,分档累加收费: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为4-6个百分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居间合同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