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化名)是一个2岁多的小女孩。这个年龄的孩子本该沉浸在受宠的喜悦当中,然而菲菲却因出生时右臂神经受伤,整日受到伤痛的困扰,菲菲的父母也因此倍受痛苦。菲菲的父母认为这是医院操作不当造成的,便以小菲菲的名义将该医院告上法院。昨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赔偿菲菲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73.75元。
2004年11月30日,菲菲的妈妈住院待产。12月10日晚上10点多,菲菲的妈妈开始生产。由于胎儿的体重较大,医院对此估计不足,没有采用剖腹产的方式,仍旧采用正常分娩的方式接生,导致菲菲的妈妈难产,胎儿窒息20分钟,右臂丛神经损伤。菲菲出生后1小时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脑出血。之后,菲菲的父母赶紧带孩子到儿童医院治疗,一个月后菲菲出院,但右臂仍未愈,至今仍在治疗。菲菲父母认为是医院的原因造成菲菲出生时健康受损,便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医院认为,他们对菲菲出生后发生的症状给予了积极的治疗,孩子当时重度窒息等症状有改善,后转儿童医院,为此其垫付治疗费用45000元。孩子目前状况与医院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无关,在没有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不同意菲菲父母的赔偿请求。
本案经过两次鉴定,最终医学会的结论是医院应该对菲菲母亲采取剖腹产的方式,而不应采用正常分娩,医院对于分娩方式选择不当的医疗过失与菲菲的臂丛神经损伤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的损伤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菲菲之母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菲菲之母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菲菲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医疗过错行为,经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现原告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医院赔偿菲菲的医疗费88957.55元(已付45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3437.2元;护理费47867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7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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