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作者戴捷凭借国家版权局对于投稿的规定起诉多家出版社违规,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近日,记者从法律出版社获悉,戴捷诉法律出版社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已于前不久下达,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戴捷败诉
2007年起,戴捷将其所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文稿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法律、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在满六个月未收到回音后,戴捷向出版社所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取5000至8000元经济补偿及1000至2000元差旅费。他的依据是,出版社违反了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在戴捷起诉法律出版社的案件中,一审受理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戴捷仍存有本案文稿却声称丢弃、拒不提供,同时又到处投递稿件并起诉出版社要求赔偿,其投稿和诉讼的动机并非依法维护其著作权权益。5月22日,法院认定:戴捷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并作出判决:驳回戴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捷负担。
中院终审戴捷再败
戴捷不服原判,上诉到了北京二中院,8月27日,二中院二审开庭。其间,戴捷以同样理由诉复旦大学出版社案二审败诉。法律出版社戴伟称,二审时,戴捷在原赔偿请求基础上追加了二审来京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在法院调解中,法律出版社同意不追究原告滥诉的法律责任,但是因为戴捷坚持要求经济赔偿,调解未果。最终,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戴伟表示,二中院对戴捷起诉法律出版社的判决,很可能成为指导案例。“这意味着同样的起诉在北京可能不再立案。我们联合了几家出版社,给国家版权局送去了情况说明,希望能对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进行修改,杜绝恶意索赔。”(新京报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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