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没有牵连犯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07:51:37 223 人看过

确实存在牵连犯这种犯罪形态,然而,若要构成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三项特定条件:

首先,这些多个罪行必须源于同一犯罪意图,而所谓的犯罪意图,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期望实现的具体结果;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两个或者更多的独立犯罪行为,并且这其中每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的刑事罪名。倘若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便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罪名,那么它也并非牵连犯,而是被称为想象竞合犯

最后,这些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方面的密切关联性。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者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就可能构成牵连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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