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司法人员为何犯刑讯逼供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5:34:15 143 人看过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治安联防队因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权,联防队员显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那么,这两起案件中的三名联防队员为什么又被科以此罪呢?

让我们先从案件本身说起。

李绍岭,原系安徽省涡阳县马店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贾文华、徐兵则为该所治安联防队员,三人于1997年5月在对一起盗窃案疑犯罗某进行审讯过程中,为逼取口供,李绍岭默许贾、徐两人持械对罗轮番殴打,致罗在派出所内死亡。此案经涡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李绍岭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宣告其无罪;对贾、徐则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人共同负担民事赔偿。涡阳县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后,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了民事判决部分。维持的理由是李绍岭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贾、徐系联防队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李绍岭也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判决生效后,阜阳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院经审查认为,对李绍岭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贾文华、徐兵根据李绍岭的指派参与审讯,其对罗殴打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李用暴力逼取口供,均具有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虽然贾、徐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身份,但其在实际参与审讯活动时,与具备主体身份的李绍岭配合默契,属共同故意犯罪,应以刑讯逼供罪对二人定罪处罚,遂于1999年12月提出抗诉。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利辛县。该县张村派出所民警凡春绪、纪贺伟及该所聘用民兵(其实际作用类似于治安联防队员)任志飞、韩某(诉讼中已因病死亡),亦在侦破一起盗窃案中实施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一审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凡春绪、纪贺伟作出有罪判决,却宣告任、韩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对凡春绪等4人全部宣告无罪。2000年6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对凡、纪宣告无罪属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以任、韩不具备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判其无罪也是错误的,任、韩系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均应对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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