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质上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1)合同订立形式不同: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订立程序不同:承揽合同一般订立即成立生效,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立;
(3)合同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基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合同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5)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不同:承揽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款更多是不确定、暂定的,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通过专门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最终的合同价款。
一、承揽合同是什么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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