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34 40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九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经两年多来的实践,各地普遍反映基本适合我国情况。但也有些条文内容不够明确和具体;还有个别地类含义、标准需加以补充说明。为此,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在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地都应严格遵守,在不违反全国技术规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作补充规定,并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备案。由各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牵头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与全国技术规程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

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第九条分类系统

(一)第6页表一中的水浇地:原含义“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系指有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水以上的耕地均为水浇地。

(二)第9页续表一中的特殊用地:系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

(三)第12页续表一中的裸岩、石砾地:原含义“……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现改为“……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二、第18条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一)境界系指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权属界系指村(大队)、农、林、牧、渔场,居民地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

(二)国界以国家标准划法为准。

(三)收集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图件等资料。

(四)调查人员与相邻双方委派指界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及标绘,双方同指一界,为无争议界线;如双方所指界线不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各方自认的界线同时在图上标清。

(五)权属界线的外业调绘。在调查底图(航片或地形图)上要标清权属界线拐点的位置。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必须标明其归属。在底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必须绘制草图,并加文字说明。

(六)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外业调查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

(1)附图: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

(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

(3)各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原由书内容:(1)附图:标清各方自认的界线拐点及界线;(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的凭证;(3)签字盖章。原由书一式三份。

(八)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处理,处理后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无效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不作权属界线的依据。

(九)铁路、公路、水利、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权属界线证明文件的,应按文件确定的界线量算面积。

(十)各级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各类土地面积。

(十一)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图与工作底图同比例尺,其主要内容:

1.土地权属界线,包括作为权属界线(含争议界线)的线状地物和具有方位意义的主要线状地物。

2.权属界线(包括争议界线)的拐点。在其准确的位置上刺直径为0.1毫米的圆点,并用半径为1毫米的圆圈表示:(图上面积小于1平方厘米的单位除外)。界线用0.2毫米宽的实线标绘(争议界用宽0.2毫米长1.5毫米间隔0.5毫米的虚线)。拐点和界线的真实位置难以描绘者应用文字注明。

3.权属单位全称,乡、县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位置和名称。

4.行政区境界。

(十二)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权属界线调查的情况,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第19条地类调绘3中,补充规定:其他地类上图面积为15平方毫米。

四、第28条量算精度表6中,把<100平方毫米划分成两档,即:<50平方毫米允许误差1/20;50—100平方毫米,允许误差1/30

五、第37条检查验收内容2中,把“……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2倍。”改为“……不得大于表4的中误差√2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二、企业如果以取得的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研究(改制企业还要征求职工提留资产监管会意见)决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一)新上投资项目(含技改项目)确需资金支持,且自有资金按规定全部到位的;(二)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需要筹集资金的;(三)企业急需资金,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的;(四)困难企业为保持社会稳定,需要筹集资金的;(五)企业因其他
    2023-06-10
    168人看过
  •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人职发[19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被评
    2023-06-09
    226人看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第一条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
    2023-06-05
    447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提出。佛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廿一日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的土地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区、片土地利用统一规划在前期开发中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支付土地平整的实际发生费用。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交通现代化关键技术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753号)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实施“交通现代化关键技术”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保障基本运输畅通需求的同时,保证与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交通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针对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和运营管理水平的状况,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力量在近2-3年内,重点突破交通现代化关键技术的一些瓶颈问题,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使交通运输真正体现安全、高效、舒适、快捷、环保,形成一个协调配合
    2023-06-08
    44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
    2023-06-10
    270人看过
  • 关于发布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首批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认定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要求(以下简称14号文件),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经研究,我局确定了18个单位为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首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单位,现将单位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单位名单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吉林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专利交易中心宁波江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安徽省蚌埠市科技情报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南昌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专利孵化器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国杨凌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济南市
    2023-06-05
    185人看过
  • 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县郊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我市现行的市、县及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1996年为基期年,主要为适应“九五”发展需要而编制的,对保护耕地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壮大工业园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部署,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局部范围内已难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统一指导和规范县、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政策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创造规范、宽松的土地利用政策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保持总体稳定,按需局部微调,不突破原建设用地预留区的用地数量规模,在调整过程中坚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
    2023-06-10
    68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
    2023-06-10
    7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我委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核准监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价
    2023-06-07
    302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
    2023-04-22
    120人看过
  • 关于规范发明专利提前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委管各单位:近年来,委管各单位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也不断提高,加快发明专利审查速度的需求倍增。为规范发明专利提前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发明专利提前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2、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3、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2、国防科工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3、国防科工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附件2向国
    2023-06-08
    294人看过
  •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工程检测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和装饰、维修工程设计安装安全玻璃,适用本通知。二、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中规定的部位外,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采光棚(顶)、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和天花;(二)裙楼围蔽、内庭围蔽的栏板;(三)小学、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等儿童经常活动场所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四)立交桥、天桥、隧道;(五)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三、对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而未使用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其施工图不予以
    2023-06-10
    191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技术专利发明转让时限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30
      发明专利转让,要取得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一般需要2-6个月。专利转让的流程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
    • 发明专利和商业模式专利的技术交底书有什么区别?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技术交底书没有什么区别,主要看代理人怎么帮您撰写
    • 如何理解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
      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