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办理材料
不涉及建构筑物、用地方面的纯粹的设备改动无需消防意见。
不涉及建构筑物、用地方面的纯粹的设备改动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1992年)
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书面申请;(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第十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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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天然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