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病突然死亡,在生前经营的石场留有工人的工资款未给付,遗孀推上被告席。7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叶明生工资4200元。
被告刘某系死者叶某妻子,叶某生前在本村建一石场。2009年9月开始,原告叶明生在叶某经营的石场打石。叶某总欠原告叶明生工资款4200元,并向原告叶明生出具了两张欠条。2009年12月份,叶某患病突然死亡,原告叶明生多次要求叶某的妻子刘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工资,遭拒绝。故原告叶明生起诉要求被告刘某给付工资款4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经营石场欠工人工资,系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叶某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已故,被告享有继承叶某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应以偿付。
一、房屋继承无异议诉讼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地某号。身份证号:某某某。
被告某某(如上概况)。
被告某某(如上概况)。
请求事项:判决确认原、被告父亲的遗产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由原告继承,责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亲于某年某月某日已故,父亲某某亦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父母生前于某地有住房一套,死亡前曾多次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该房由原告继承,被告也并无不同意见,现原告拟继承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要求共同继承房屋,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具状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提出民事(经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请问合同无效能否起诉主张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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