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对董事会规定的比较,有什么亮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4 20:26:38 469 人看过

新旧公司法董事会规定的比较

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到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同时可设副董事长1到2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至少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相关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新《公司法》亮点

新《公司法》有认缴、放宽、简化等三大亮点,可以看出,旨在减少政府审批,提高企业办事效率,而“年报”取代“年检”,“实缴”改为“认缴”,说明相关部门已经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变成了“事后监管”,今后,“信用度”将成为监管和约束公司的重头戏。

亮点一: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

解读:“认缴”并非“不缴”,必要的注册资本还是要有的

“虽然只是一字之别,但在法定意义上,这是一种还权于民的体现,加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安阳市工商局殷都分局副局长贺爱华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对于“认缴”与“实缴”的区别,贺爱华解释说,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而注册资本认缴制则在注册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即可,实缴制则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注册的国际惯例,能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这一改革将为每个公司设立节约至少500元的开支。”

亮点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解读: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27个行业除外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贺爱华称,今后,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30%),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投资公司5年)。

亮点三:“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

解读:公司自己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与“年检”相比,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

亮点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解读: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

亮点五: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解读: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于如何监管各个公司的经营和运行等情况,贺爱华这样说道。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同时,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为“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n(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n(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n(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n(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n(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n(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n(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n(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n(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n(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n(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新旧法条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出资额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根据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
    2023-06-09
    476人看过
  • 最新版本的公司法对董事会有哪些规定?公司法中有哪些新规定?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2023-07-08
    241人看过
  • 新旧著作权法的比较有什么新增的
    1.通过强化行政机构监管权限,赋予其查封和扣押的权力。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确立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3.参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设定并颁布"作者出租权"等相关权益。按照此条款,对于公民因完成法人或其他团体的工作所需而创作的作品,除了特殊情况(如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版权通常归属于创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些作品。且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时间内,如果未经单位事先批准,作者本人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以与单位相类似的方式对这部作品进行使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
    2024-05-13
    304人看过
  •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比较
    《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显然,该款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前后呼应的。按照该款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应承担责任的董事只能是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个人,而不可能是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是不能成为责任主体的。而且,该条规定的违法担保取得的收入也只能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收入,而不可能是公司的收入。如属公司的收入,则无归公司所有之必要。《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之董事不能作董事会理解,同样《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也不宜作董事会解释。在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公司的资产被用来清偿他人的债务,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确定原则丧失意义,危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并非完全
    2023-06-05
    449人看过
  • 新《公司法》亮点多
    新《公司法》对原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对一些基本制度有了创新,公司设立制度有重大改革。主要表现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统一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允许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需地方审批等。此外,新法赋予章程规定和股东约定更大的空间,细化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加强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保护。
    2023-06-05
    199人看过
  • 新旧公司法股东责任建构之比较
    一、新旧公司法股东责任建构之比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建构上,旧公司法首先在总则中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在分则中规定股东不缴纳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则在总则中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
    2023-12-21
    339人看过
  •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之比较
    严格的说,在我国,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是“司法解释权”,即在我国,不存在“法官造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看,在立法机关制定了《破产法》后,再由司法机关对此方面作一司法解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和革新。因此,尽管修改现有破产法律的需要日益迫切,呼声日益增高,新的破产法律草案也是一改再改,但长期等待之后出来的司法解释相比较旧有规定,步子迈得并不算远,两者相同的部分要远远大于改变的部分。在此,择其要点,概述如下。一.破产主体的范围和案件管辖《破产法》和民诉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部分规定了我国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分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法人企业(实质上仅指非全面所有制企业),综合的看,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法人企业。新司法解释重复了这一规定。部分学者大力倡导的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得到确立,[1]甚至新的破产法草案纳入的非法人企业可以破产的规定也没有引入。[2]这似乎并
    2022-11-26
    126人看过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比规定是什么?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比规定是所管理的公司内部的事项是不一样的,股东会,通常超过50%股东的同意,可以做出任何的决定。但事实上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不会作出有关公司普通运作的决定,因为决定太多,每事都要通过股东大会是不可能的。但这也不代表董事会可以只手遮天,因为某些情况下,涉及到重要事项,小股东也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然后投票决定某些议案。所以两会是权力互相制衡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2023-04-03
    388人看过
  • 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有何规定
    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的规定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有何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2022-07-02
    482人看过
  • 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一、新旧规定对比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二、“免、抵、退”税的核算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023-04-27
    294人看过
  •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希望大家在会计网学习愉快!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
    2023-06-09
    424人看过
  • 新公司法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2023-02-19
    58人看过
  • 新旧公司法对比:公司解散和清算
    新公司法(2006年)旧公司法(2004年)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
    2023-06-09
    223人看过
  • 新旧公司法对比_不需要验资成最大两点
    而014年3月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验资流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新旧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2023-11-23
    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新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三相比的亮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0
      亮点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亮点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 新公司法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22
      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 那些新公司法有哪些亮点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9-29
      新公司法有以下亮点:   一、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 1、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3、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   二、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 2、强调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3、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和“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定。 4、规范了关联交易。   三、公司的内部
    • 新旧国家赔偿法比较有什么突破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5
      【旧法】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解读】新法第1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些程序性规定,能
    • 公司法董事、经理任职限制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董事担任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8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4)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