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鉴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二、民事诉讼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1、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二)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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