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实践对此给予了否定答复
在百度网站的贴吧中网民将某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该企业认为这是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企业名称权侵权。在多次通知百度网站关闭该贴吧未果下,该企业将经营百度网站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名称是企业自我表示的符号。企业登记注册名称后即享有该名称垄断性的权利。在我国,企业名称权有两项基本权能:一是专用权能。即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一是禁止权。法律规定了四种禁止情形:(1)企业注册登记时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禁止盗用、冒用;(4)不得干涉企业名称权利人的使用。
在本案中,对于垄断性的企业名称权,贴吧名称中含有企业名称是否会侵犯企业名称权呢?
贴吧的形成与法律属性
“贴吧”,又称“论坛”。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论坛属于电子公告服务(BBS)的一种,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论坛的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在贴吧服务中,贴吧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网民按照其意愿在注册后可以自行创建一个贴吧,并在贴吧中发言。贴吧一旦创建既具有公开、开放和平台的性质。任一网民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在这一平台中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发布相关的信息。由于贴吧内容广泛繁杂,参与的网民众多,因此为区分不同的讨论内容,集中讨论某个主题或话题,网民会为自己创建的贴吧命名,用以聚集网民就某个主题或话题进行讨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贴吧名称是一种指示性的符号,其意思是从贴吧名称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出发明确某个具体贴吧所讨论的话题或主题的范围。即关于什么话题的讨论或讨论什么话题。例如为了聚集网民在某个贴吧中对“刘*华”进行讨论,则贴吧创建者在会将这个贴吧命名为“刘*华吧”,其意思是这个贴吧是关于刘*华的讨论或者这个贴吧的话题是关于刘*华的。由此可见,贴吧名称实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这里主要是网民)在互联网络中自由发表言论的具体表现。
贴吧名称没有侵犯企业名称权
通过以上分析,在电子公告服务中,贴吧名称仅具有指示性作用。笔者认为,贴吧创建者这种命名方式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企业名称权侵权。理由如下:
1、在贴吧名称法律性质上,贴吧名称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在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中涉及的问题是民事主体之间诽谤与侮辱的问题,而不是名称权的问题。
2、就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的行为而言,其与盗用或冒用的行为最为接近。然而,本案中,贴吧创建者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的行为既不属于盗用行为,也不属于冒用行为。
盗用是指侵权人未经企业名称所有人同意擅自将该企业名称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冒用是指侵权人在民事活动冒充企业名称所有人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贴吧创建者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是对名称指示性使用,仅意味着贴吧创建者为了聚集网民对该企业进行讨论而不是贴吧创建者将该企业名称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因此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不是对企业名称的盗用。同时,在电子公告服务这种互联网交流平台中,贴吧的创建者只是为网民讨论创建一个以该企业名称为贴吧名称的话题或者主题,而不是冒充该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也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冒用行为。
通过上述的分析,在百度贴吧中将企业名称命名为贴吧名称并未侵犯企业名称权,而仅是对企业名称权的指示性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有鉴于此,对于开篇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百度贴吧名称不构成名称权侵权,并驳回该企业要求关闭贴吧的诉求。
内容来源:《法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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