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22:17:35 43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申请书;?

纸质档及电子版

建设单位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2

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总平面图;?[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档及电子版

市规划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3

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A3纸打印);?

纸质档及电子版

申请人(或建设单位)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4

补建或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纸质档及电子版

建设单位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5

《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档及电子版

省人防办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踏勘

-->踏勘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向京

<!--

5-->

1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踏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向京

4

省人防办工程专家和市人防办办理审批的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反馈窗口办理。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向京

1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最后把关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向京

15-->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贵州省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表》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号市人防办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安顺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应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3

法定依据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密文件,不提供原文下载)

依据描述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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