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社会制贩毒近6吨
2020年3月2日,衡阳市成立302专案组,对石峰犯罪集团专案侦查,该案由湖南省公安厅直接指挥,衡阳市公安局主要侦办。至2020年10月14日,衡阳市公安局已将石峰、朱洪成、吴建宝等46名涉黑组织成员,5名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制造毒品等非组织成员,共计5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对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等4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法院审理查明,以石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朱洪成、吴建宝、粟雪峰、罗一森等19人系积极参加者(4人已死亡);倪多华等27人系一般参加者。该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弹药,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并对衡阳市猪肉供应和消毒碗筷等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制作贩卖毒品立案标准
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制造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对于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人,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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