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1 09:42:09 475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内蒙古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888元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7元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594元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因此,受害人应当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1、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票据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6、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8、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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