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为了提高工伤职工及家属的生活水平,河南省全面上调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据介绍,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
记者日前获悉:为了提高工伤职工及家属的生活水平,河南省全面上调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介绍,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已按退休人员安置的),并按退休人员调整过养老金的不再参加本次调整。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3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具体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新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生活护理费的新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2004年下半年增加的部分,实行足额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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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80元,其中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75元,其中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地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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