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于2009年9月1日审议通过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颁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寿险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寿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描述新产品特征、展示保单利益计算的行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众介绍业务成果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2)在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3)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4)客户回访客户服务人员;
(5)定期发送报告材料。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新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欺骗、误导、隐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产品的,还应当出具投保通知书。
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如果向个人销售新产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应包括投保人的确认栏,投保人应抄录并签署以下句子:“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了解产品的特点产品和政策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中展示保单利益时,应当从高、中、低三个层次展示新产品未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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