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广东省户籍居民,非本省居民仅限在广州、深圳就业人员及两市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的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监护人其中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本省非本市户籍居民持一年(含)以上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业务未能开通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工作,地市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后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公安局大旺分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公民因私护照200元/本,20元/次。
全文?公安部: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申请手续|每人次|5|--|-------------|----|---------|-----2|普通护照|每证|100|--|-------------|----|---------|-----|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20(一次有效)|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50(二次有效)||||100(多次有效)|--|-------------|----|---------|-----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延期、加注|每项次|20|--|-------------|----|---------|-----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20|--|-------------|----|---------|-----|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每项次|20||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文?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9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二、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文?公安部: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申请手续|每人次|5|--|-------------|----|---------|-----2|普通护照|每证|100|--|-------------|----|---------|-----|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20(一次有效)|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50(二次有效)||||100(多次有效)|--|-------------|----|---------|-----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延期、加注|每项次|20|--|-------------|----|---------|-----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20|--|-------------|----|---------|-----|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每项次|20||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一章第一章受理一、受理机构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八)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通行证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二、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三、申请方式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或经批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四、申请通行证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三)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四)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规范第一章“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七)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五、申请签注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规范第一章“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五)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一)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七)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八)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九)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七、提交与核验指纹信息的规定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具体规定如下:(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因指纹缺失或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二)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通过的可复用已存指纹信息,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应当重新采集指纹。(三)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八、受理要求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并做相应处理:(一)审核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二)查验核实身份。重点查验申请人办证照片、身份证件照片与信息系统显示的常住人口照片是否一致;查验申请人申报的身份信息是否与信息系统显示一致。(三)审核申请材料。重点检查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制证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申请签注种类是否与申请事由一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四)资料录入。受理机构将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五)核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机构受理时应通过文本信息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比对人口信息数据库、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等,并对报警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甄别,及时联系报列单位依法处置。(六)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核实。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核实。九、受理决定受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受理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二)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十、提交审批受理机构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机构;同时,根据审批签发机构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构。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年)
全文为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的,须具备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对外公布。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人员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的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公布。(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三、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四)第(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1、探亲。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其他。(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受理内容(一)申请方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受理初核。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审阅材料和系统比对实施以下审核:1、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制证照片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是否符合委托代办条件、委托代办材料是否齐备;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是否一致。(三)受理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四)报送审批。1、信息录入。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照片、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拟申请证件种类、有效期等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2、调查核实。对存在疑问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受理意见。3、提交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已完成受理的申请信息及受理意见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审批签发部门;同时,根据审批签发部门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签发部门。第二章审批签发一、审批签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二、审批(一)人工审核。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可直接进行系统审核。(二)系统审核。审批签发部门应当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库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三)重点人群审查。对于户籍地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定的重点管控地区的人员或户籍从重点管控地区迁来本地未满十年的重点人群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特别核查措施。(四)不批准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1、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五)特殊情形。内地居民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做出临时撤销限制的决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后2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限制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签注种类、批准事由)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三、核定签注种类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逗留(D)和其他(Q)。各类签注的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具体规定如下:(一)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二)商务签注。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三)团队旅游签注。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四)个人旅游签注。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五)逗留签注。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六)其他签注。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四、签发要求(一)不得向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个(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二)不得向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申请人已持有的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注销。(三)拟签发的往来港澳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五、审批签发决定审批签发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制证一、制证部门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不具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制作签注。二、登记项目(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登记项目包括:证件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二)往来港澳签注登记项目包括:签注种类、往来有效次数、有效期和备注信息。(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三、办证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第四章证件管理一、换发、补发(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二)申请材料。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本规范关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逗留签注持有人根据本规范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三)换发要求。1、持证人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角注销后发还申请人。2、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本式证件上有有效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应将原签注注销后为其签发新的证件。3、赴香港逗留签注持有人因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的香港进入许可或者延期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如原逗留签注及相关香港进入许可仍有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免费为其签发与原逗留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逗留签注。二、宣布作废(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签发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宣布作废:1、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生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情形的;2、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的;3、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宣布作废的其他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因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在原证件签发地以外地区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受理补发申请地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二)做出宣布作废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三、收缴、注销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予以注销或者收缴。注销本式证件的,应剪去证件右上角;注销电子证件的,应剪断证件的电子线圈;被注销的证件可发还持证人。注销贴纸签注的,应加盖注销章;注销电子签注的,应擦除电子证件上的签注内容,并删除电子证件芯片中的签注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第五章其他一、特殊情形(一)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背面打印的签注信息出现字迹模糊或消退等情况,其芯片记录签注仍有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应持证人要求为其免费重新打印原签注信息;芯片记录签注已失效的,应告知持证人重新申请签注。(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原审批签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予免费更换。(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一次或者两次有效其他签注。二、查询签注有效次数信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n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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