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找谁索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5 17:20:04 286 人看过

一、房屋质量问题找谁索赔关于房房屋质量问题的索赔事项,其具体的处理依据如下所述的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此物业,并有权解除与其配套的购房合同,同时也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当问题处在保修期限之內且仅为一般的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或卖方主张其履行修复义务;

最后,如若房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及居住体验,业主则有权利请求解除与卖方订立的购房合同,同时还可以针对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能退房吗开发商未按时交房的,经催告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房。

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

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找谁索赔”,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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