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实行什么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5:10:25 132 人看过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的具体做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局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农村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促进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以下简称《五保证》)或《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农村居民。

第二条医疗救助程序:

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凭《五保证》或《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至户籍所在镇(街道)下辖的农村医疗合作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县级市(区)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批准,领取《苏州市农村居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就医和结报费用。

第三条医疗救助金来源:

(一)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县级市(区)、镇财政和街道资助资金的20%-30%,其提取的总额不低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5%;

(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社会捐赠;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医疗救助金使用范围:

(一)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保费;

(二)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范围以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内容:

(一)按户籍所在县级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结报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

(二)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在县级市(区)合管办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均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免收30%,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免收50%,住院押金减半收取。

(三)除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进行结报外,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再予补助60%,且不受规定结报金额限制。

第六条医疗救助费用结报:

救助对象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和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到县级市(区)合管办办理结报手续。为方便救助对象,县级市(区)合管办可委托镇(街道)合管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医疗救助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金由县级市(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县级市(区)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费用清单都应妥善保管,加强对费用结报的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应予及时结付。

(三)各级合管办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者;

(二)将《救助证》给他人使用者;

(三)违反《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者;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者。

第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林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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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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