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如下: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一般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为九十日内)。撤销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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