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30 19:42:56 32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项、与会人员、加盖公章

自有物业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物业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均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等。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个月内有效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

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个月内有效,审计时间为原法定代表人上任到离任的总年限

需载明变更的理由,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加盖骑缝章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变更登记批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网上办结,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科,领取变更登记批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负责科室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合格的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科室提出的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办理事项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申请人在负责科室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接收纸质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补正材料。接收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3)受理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纸质版申请材料。

3.书面审查

(1)受理人员认真核对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合格、真实有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联系申领人并相应处理。

(2)资料正确无误,符合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手续;资料有误,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修正或补全资料,再进行下一步。

4.作出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发给变更登记批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后即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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