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合同解除赔偿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00:30:23 191 人看过

无偿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方的赔偿范围一般及于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除无偿委托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委托合同中止有哪些情形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或者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在委托合同中解除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终止外,委托合同终止。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三、委托合同什么时候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共同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允许其随时终止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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