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需要说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刚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经本辩护人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已被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且缴纳了学费。其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作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杨某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实际上杨某就是一个跟随者,无积极的犯意表示,对性需求一无所知,没有实施奸入行为,完全是好奇心驱使,凑个热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特别在同伙中有人提议要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他首先提问:有没有事,当得到同伴说:没有事时,他说:那行,从这点上说: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和别人要去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在犯罪现场才出现,自己独自手淫的现象。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杨某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杨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仅仅是处于未成年男孩对异性神秘而实施了扣摸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发生器官的相互接触,未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侵害,依法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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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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