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3〕116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和养老统筹基金节余的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加市直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一)调整市直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临界指数的基数,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1、对参加市直企业养老保险,2003年12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其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临界指数的基数统一调整为0.82。临界指数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按年段统一增加过渡性养老金。1994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94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增加的待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为使2004年1月1日前后退休的人员所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保持基本平衡,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临界指数的基数低于0.82的按0.82计算。
(二)按照工龄长短设立6条最低保障线。为消除个别“工龄长、待遇低”的不合理现象,参照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和周边城市设定养老金最低保障线的办法,按工龄长短设立6条最低保障线。即经本次养老待遇调整后,在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1、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仍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发放;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仍低于450元/月的,按450元/月发放;
3、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仍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发放;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仍低于550元/月的,按550元/月发放;
5、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仍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发放;
6、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仍低于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
省属企业在我市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的规定增加生活补贴后,如养老金与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市直最低保障线的,按市直最低保障线标准给予补足。
基本养老金设立的6条最低保障线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上述调整所增加的待遇并入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市直参保企业的离休干部,养老待遇已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平衡的,不参加本次的养老待遇调整。今后养老待遇的调整,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五)对2002年12月《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惠办会函〔2002〕29号)关于市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四条“本次养老金调整额纳入地方补充养老待遇,自2002年7月1日起计发,所需资金从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修改为“本次养老金调整额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自2002年7月1日起计发,所需资金从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六条“2002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直参保人员,在按惠府办〔2002〕24号文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36.8元/月,加发金额列入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修改为“2002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直参保人员,在按惠府办〔2002〕24号文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36.8元/月,加发金额列入过渡性养老金”。2002年7月市直离退休人员所提高的待遇,可作为今后每年养老金调整的基数。
二、对各县、区政府解决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问题的原则性意见
(一)对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节余和本级财力情况,实行自主调整。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制订的解决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问题的方案,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解决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是各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养老统筹基金没有节余或超支的县、区,当地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做好对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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