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5:34:35 62 人看过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

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相关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1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804110020、4804210000、4804310020、4804410020和4804510020。

三、凡申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1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2009-08-19【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8-19【生效日期】2009-9-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九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2023-04-24
    227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监一[1992]161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中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税收问题,我署已在署监一<1991>1878号文中予以明确,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许可证管理问题,仍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特此通知。
    2023-06-05
    346人看过
  • 海关总署的职责
    海关总署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7、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8、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9、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10、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
    2023-04-24
    189人看过
  • 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1.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签发许可证件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种许可既可包括对相对人一般义务的豁免,也可包括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从事某种特定行为。具体包括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等。2.行政征收权:在这里,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进出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与进出口行为直接相关的各项税、费的权利,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监管手续费、滞报金、滞纳金等。3.行政强制枚:是指海关为了履行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根据规定对行政相对方采取的行政强制。这种强制的主要目的是
    2023-06-05
    473人看过
  • 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2010-03-01【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综合类【文号】署令〔2010〕188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3-1【生效日期】2010-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2023-04-24
    475人看过
  • 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定位是什么
    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即商号设定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中前两者具有人格权属性,而后两者以权利主体对商号的人格利益为基础具有财产权属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整体的商号权是双重性质的权利。而从商号权客体的信息属性以及商号权的其他属性来看,它又同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于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从各自的特点出发对商号权给予了不同的定位,前者定位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层次,后者定位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层次。商号权的法律定位财产权还是人格权——不同利益的考量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一)财产权说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二)人格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
    2023-04-17
    207人看过
  • 海商海事部负责什么案件具体内容是什么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
    2023-03-25
    494人看过
  •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令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
    2023-06-06
    351人看过
  • 关于海关总署开具备案费收据的说明
    针对一些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海关总署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方面存在的疑问,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答:海关总署将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和审核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工作分别划归财务部门(海关总署财务司)和业务部门(海关总署政法司)两个部门负责。而备案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费和备案书面申请也分别通过银行和邮局(快件公司)进行。申请人通过银行提交的备案费往往早于通过邮寄提交的备案书面申请,而且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收到备案费后一般会立即向汇款人出具备案费收据;相比之下,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送达海关总署的时间较晚。由于上述原因,很可能会出现申请人已经收到备案费收据,但海关总署业务部门尚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书面备案申请,或者刚刚开始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的情
    2023-06-08
    219人看过
  •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人际关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联系。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人际关系主要包括内部审计人员与下列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联系:(一)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三)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四)组织外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其他成员。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实现以下目的:(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促进彼此的交流与沟通;(二)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尽量取得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理
    2023-04-24
    358人看过
  • 111号令在哪些方面放宽了残疾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有什么具体规定?
    111号令修改了原部令的15项内容和6个附件。修改决定共24条,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增加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放宽了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具体讲,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在下肢方面,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111号令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二是在手指方面,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2023-05-10
    432人看过
  • 第二条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二条是否算作续约员工的第二次雇佣是指员工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另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同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同一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续签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有意愿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经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前者是间歇性法律行为,后者是连续性法律行为。因此,第二次入职不属于续聘员工第二次入职是否有试用期如果员工辞职并重新加入,如果雇主之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试用期,雇主不能再次与工人商定试用期。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规定试用期,则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长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下,两个月以下;超过三年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
    2023-05-07
    426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第一条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是什么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
    2023-08-06
    485人看过
  • 海运一切险的具体内容
    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一)平安险承保责任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
    2023-08-17
    215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申报和审核的要求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9
      1、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 招标法87号令的具体内容是如何的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1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xx号令第26条是什么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8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 公安部第61号令条例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
    • 们上海限购令的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
      上海限购令细则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