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国检鉴(1989)110号
各地商检局:
根据《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我局制定了《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商检内部使用。
请将本规定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口岸已申请残损鉴定的商品,因条件限制,不能在口岸鉴定的,口岸商检机构可办理易地鉴定手续,到货地商检机构凭口岸商检机构的易地鉴定通知单鉴定;若到货地商检机构鉴定有困难,可与口岸商检机构联系,由口岸商检机构跟踪鉴定。
二、残损商品办理易地鉴定时,口岸商检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1.查核有关单证;
2.验明受损商品的包装或表面残损等情况;
3.初步查明致损原因;
4.监督收货人或代理人接运部门修整或更换不适于继续转运的残破包装;
5.及时签发易地鉴定通知单,向到货地商检机构介绍致损原因和初验情况,提供必要的单证,提出需要鉴定的内容和完成鉴定的期限;
6.复核到货地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汇总出证,并寄一份证书副本给到货地商检机构存查;
7.统一收取鉴定费,并按50%付给到货地商检机构。
三、残损商品的易地鉴定,到货地商检机构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1.根据易地鉴定通知单所列内容,核对受损商品的包装和表面残损等情况;
2.查清受损商品的残损程度或损坏的情况;
3.对残损商品进行定损贬值;
4.确定所需的合理费用;
5.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提供中外文对照的鉴定结果单和必要的照片等有关资料,并提出签证时的注意事项。如内货无损,亦应及时书面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6.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口岸商检机构取得联系;
7.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四、如外商对残损商品需要看货复查,申请人应按鉴定人的意见,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残损商品。
五、对残损商品原则上应逐件鉴定,对数量大且残损情况类似的商品,可采取抽查或分类鉴定的方法,以抽查结果推算全批残损商品的损失。
六、理货签残损数量与残损货物数量不符时;理残数大于实残数,按实残数出证;若理残数小于实残数,按理残数出证;但遇有实残数大于理残数而又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时,也按实残数出证。
七、证书的基本内容:
1.舱口检视:
(1)必要的航海日志摘录;
(2)舱口情况:证明开舱前舱盖、人孔、风筒的封闭和封识情况;
(3)舱内情况:证明舱内表层货物及其覆盖、衬垫积载等情况。
2.载损鉴定: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货损情况:证明卸货过程中所发现的货物残损情况,及其舱位和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证明致损原因,残损数量,但不证明损失程度。
3.监视卸载: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卸载情况:证明卸载方式。时间及卸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货损情况。
4.海损鉴定:
(1)事故经过:列明载货情况、装运港、目的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性质;货损舱位和航海日志;海事声明的摘录;以及船方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救助经过等事实情况。
(2)货损情况:按提单逐一列明货物名称、数量、装载部位、受损数量及情况等。
(3)鉴定结果:按提单分清好、残货,残货中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损失程度及加工、整理的合理费用。
5.验残:
(1)包装情况:阐述原包装方式,内外包装的原用物料及衬垫、防潮、防震和固定措施等,证明包装受损情况。对主要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应着重加以说明。
(2)货损情况:阐述鉴定方法、依据,残损情况和程度,以及需要列明的损失量,贬值率和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列明测试数据,增附照片,引用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或船方提供的情况及主管部门的签证报告等。
(3)鉴定意见:列明致损原因,但不指明索赔对象。
八、对同船、同批货物,当分别受理承运人申请的载损鉴定和收货人申请的验残时,应注意两种证书的一致性,防止相互矛盾。
九、拟在多个港口卸载的同船、同种进口商品、发生同一类型残损时,前一卸货港商检机构应及时通知后一卸货港商检机构,鉴定过程中,各有关港口商检机构应互相沟通,确保证书质量。
十、承运人申请载损鉴定后,又要求证明残损程度和定损贬值的,可按载损鉴定加验残处理,合并签发载损鉴定/验残证书。
十一、残损鉴定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资料、样品、照片和理化测试数据等必须妥善保管,其保留期限为二年。重大案件的资料,应申请人要求,可适当延长。
十二、对因火灾、海事造成货损的事故,如有关主管部门(港监、船检、消防等)已参与鉴定,一般应以其鉴定结论为判断依据。但如发现其鉴定结论与事实有明显出入时,应建议其修正。如其不同意修正时,商检证书不予引述其结论;如果商检的结论切实可靠,且在证书上必须阐明时,也可只列商检的鉴定结论。
十三、包装、货物残损修理费用的掌握
1.工时费参照到货地同类行业的工时标准;
2.修配时,使用的进口原料和零配件按CIF价格作价,无法询得CIF价格时,按当地市场价格估算。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
311人看过
-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425人看过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455人看过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进出口食品
466人看过
-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须知
170人看过
-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
252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免予检验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
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什么管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
-
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7条有那些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5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怎么算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14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215。进口关税税率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
-
关于进口商品检验规则的四十九条分别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7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