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异议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14:28 135 人看过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的异议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到庭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到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二)对扣押财产的种类、数量有异议;(三)对被检查物品的取样、保管有异议;(四)对行政执法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人员

(5)其他需要当庭说明的情形

(1)调查取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本法规定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2)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辩护或举行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四)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有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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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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