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职工经期或成"例假"拟立法保护妇女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10:58 78 人看过

翻开市人大2009年立法调研计划,成都市第一部专门为维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赫然在目。记者日前获悉,市妇联已经启动了该条例的调研工作,文本草案预计于今年9月初步形成。

立法背景我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

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经修改后颁布实施。2008年12月24日,市人大将《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纳入2009年立法调研计划,成为我市第一部专门为维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对从源头上解决妇女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妇女权益,希望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了成都市妇联的委托,调研、起草《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张居盛告诉记者,目前,条例已进入起草阶段,预计将于9月份完成征求意见稿。

第1议题劳动权利经期可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立法要点:可根据身体状况请假不以强制放假形式规定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从形式上已经明显减少了,但实质上仍然存在。张居盛说。因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经能够得到比较充分地保证。

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张居盛告诉记者,在之前的走访调研中,如公交公司的女司机就反映,经期仍然出车,长时间处于坐姿对身体损害很大。他说:在条例草案中,我们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而不是以一刀切的强制放假形式予以规定,以便不同工种的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由决定请假与否。

有人提问:咋认定?会不会影响女性就业?

《条例》中若规定女性经期可以请假,企业对此有何看法?昨日下午,记者专门采访了女性经济学者、四川金斯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以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助理、副主任医师马小驹。

女老总:可能加大就业困难

经济危机尚未完全过去的当下,企业生存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个规定有可能让企业在聘用女职工时产生更多顾虑,从而加大女性就业困难。王进认为,《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制定中,应充分考虑企业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平衡,不要对经期休假等做强制规定。

女医生:经期请假如何认定?

马小驹表示,女性在经期时确实需要一定的生理保健,但如何把生理保健上升为劳动保护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假如《条例》中做出女性经期可以请假的规定,那么这个假期是以女性自己申报为准,还是需要相关的医学认定?这也涉及到女性职工的隐私保护。

第2议题家庭暴力为妇女建立临时庇护所

立法要点:建立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建立妇女维权基金

就目前的法律状况而言,妇女面临家庭暴力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之间界定不清楚,这也就导致了第二个问题,即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机构责任划分不清楚。张居盛说。

我们拟把成都建立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写入条例草案。张居盛告诉记者,这个中心就是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庇护所,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在这里得到临时、安全的庇护,以及生活、就业和法律方面的援助。

政府投资2.5亿元的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已在东大街东延线开工建设,为成立庇护所提供了硬件条件。张居盛说,条例草案中还将提出由政府每年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专用经费,或由政府资金主导成立维权基金。

第3议题城乡均衡避免农村妇女户口空挂

立法要点:引入第三方纠正、监督机制

因为成都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我们希望通过《条例》进一步均衡城乡妇女之间享有的权利。张居盛介绍。

如对于出嫁的农村妇女,虽然可以将户口迁入丈夫家所在的农村社区,但这个户口可能仅是空挂,在确权颁证等方面享受不到应有权利。张居盛举例说。对于这一具体现象及与之相似的状况,《条例》中将有一定条款予以约束,如引入第三方纠正、监督机制。

第4议题妇女健康城乡妇女每年免费妇检

立法要点:只包括三个项目,乳腺、宫颈及子宫检查

正在起草过程中的条例还计划作出规定:由政府买单,对城镇及农村生活困难及无工作单位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妇科检查。免费妇检只需包括三个项目,乳腺、宫颈及子宫检查,主要是预防妇科常见病。张居盛说。

第5议题妇女参政将明确女干部比例

立法要点:具体比例将经充分论证

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成都市的妇女们参政议政意识较高,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女干部到底应达到什么比例才符合成都的经济发展水平?张居盛告诉记者,这一比例将首次在条例中得以明确,具体比例将经过调研起草组的充分论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17: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详解
    一、保证妇女就业不受到歧视条例规定城乡妇女拥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权利。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享有夫妻共有财产平等权条例规定对夫
    2023-05-30
    459人看过
  • 成都将实施《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3月1日上午,成都市人大、成都市妇联联合召开《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动员大会,部署《条例》实施工作。据悉,该条例是成都市首部地方性女性权益保障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将保障女性权益和统筹城乡经验结合起来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3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对成都统筹城乡中成功的政策、经验加以总结、归纳,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而达到保障城乡妇女共享改革成果的目的,是这部《条例》的一大特色。这保证了城乡妇女在职业教育、农劳培训等方面都能得到一样的对待。成都市妇联副巡视员向群表示。《条例》在政治、教育、劳动保障、卫生保健等多个方面对城乡妇女的共享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等提出了专门保障措施。此外,《条例》还特别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设立了专章。在国家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背景下,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重在暴力行
    2023-06-05
    204人看过
  • 成都市将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2年3月8日起施行。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保证妇女就业不受到歧视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城乡妇女拥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权利。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2023-06-05
    462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1)劳动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录用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3)报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4)晋职晋级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5)劳动安排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6)四期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7)物质资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2023-06-06
    267人看过
  • 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的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以下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解答。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可以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23-05-22
    370人看过
  • 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的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以下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解答。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可以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23-05-27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8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权益:1。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文化教育权。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5、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身权利。六、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4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这些权益: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9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实
    • 成都女职工产假休假期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18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 国家有妇女保障权益法吗或者婚姻保护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9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