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房产纠纷需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随着生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想拥有自己的房子,在此期间难免会有房屋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能达到一致最好,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本案直接的利害关系、事实以及诉状,还有受理费等材料。
如何预防房产纠纷
(一)购房考察与签订合同
1、开发商资信的考察。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志着开发企业的实力、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高资信的开发企业,其工程工期和工程质量都会有所保障。此外还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
“五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2、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对约定内容进行审查,尤其需要认真审查合同中双方责任承担的有关条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定不利于保护购房者权益的条款。
举例来说《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列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而这些内容是日后房屋出现问题时购房者权益保护的依据,因此需要特别重视。
(二)交房验收与售后质保
1、房屋交付前,消费者应当谨慎验收房屋。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房屋售后质量保证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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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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