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6:03:29 357 人看过

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材料有:

1、始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包括: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2、移转登记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增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3、更正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4、抵押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权证书或用地证明。典权登记提交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有关证明材料。

6、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

7、屋租凭登记备案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凭合同。

一、申请房屋登记提交材料有什么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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