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9:50:22 211 人看过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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