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认定知名商品需要哪些材料
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独创)证明;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早、连续使用证明;
3、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悉程度证明;
4、商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在市场上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证明;
5、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商品时资金投入、持续时间、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
6、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
7、质量合格或优质质量证明;
8、商品受其他法律保护证明;
9、商品知名的其他证明(商品使用著名、驰名商标或专利等情况);
10、他人擅自仿冒情况证明。
主张权利人可依据《商标审理标准》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具体材料为参照标准提供主张证据。在认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收集证据,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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