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聂树斌案:真相、正义以及历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12:38 62 人看过

一桩20年前的陈年旧案,成为压在一代法律人心头的梦魇,恐怕只有聂树斌案。4月28日,山东高院召集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从下午一直开到午夜,申诉方、原办案机关代表得以背靠背地各陈己见。听证会后,围绕案件核心疑点、听证会程序以及旧案再审诸问题,公众对聂树斌案的讨论还在持续升温。

聂案复查听证会,与案件再审程序启动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各方解读或有不同,但共识在于,因为这个机制创新的听证程序,聂树斌案诸多细节得以破天荒地公之于众,相较于此前长达十余年的查阅案卷不得,各方的讨论终于有机会彻底摊开来进行(尽管,可能会有新的争议)。

听证程序引入刑事案件调查,是新鲜事物,山东高院也说是在摸索,激活听证的目的如其所言,在于让案件复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这与此前开放代理律师阅卷的诚意与姿态相呼应。从程序设计的角度看,聂树斌案的这次听证会,与真正意义的庭审最大不同,在于听证采取了双方不见面背靠背的方式,代理律师陈述完毕便退场,随后原办案机关代表入场陈述,未安排辩论环节。因为陈述顺序的先后有别,原办案机关代表陈述期间,事实上针对申诉代理律师的诸多观点进行了不少反驳与释疑,但律师一方却没有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机会。

出示证据,展示观点,聂树斌案复查新增的听证程序都像极了正式的庭审,但因为交叉辩论环节的缺失而留有不小的遗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各大类型诉讼通行的证据规则,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参与听证各方陈述或足够详尽,但有针对性的辩论缺位,使得听证程序的后续走向、所能得出的结论以及对聂树斌案再审启动的影响,变得有些暧昧和模糊。

事实上,听证结束之后,参与听证的各方代表、法学专家的观点,并未有系统、全面的表述,听证亦无确定性结论出台。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法学专家对外发表了某些倾向性意见,有媒体亦据此作了倾向性报道,从程序严谨性与公正性维度看,显然都并不合适。

听证前后,聂树斌案的各方证据、疑点,应当说都有了系统展示,现在最缺乏的,则是围绕证据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论述逻辑出发,原办案机关的陈述思路以聂树斌供述属实、可信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信赖,在王书金供述问题上的态度则相反),但一边是反复强调彼时办案水平之不高,并以此作为诸多关键问题的解释,另一边又反复重申聂树斌案侦办过程之文明,在此语境之下看,七天七夜不入卷的所谓突审,更加耐人寻味。

当年据以定罪的核心是聂树斌口供,现在据以否认冤案存在、阻止再审启动的依然是口供,但究竟是口供与案发现场真的对上了,还是依据案发现场情况最终倒推、突审出了高精准度口供,不仅值得追问,而且必须彻查。与聂树斌案有关的各种证人证言,不论是20年前据以定罪、据以互相印证的那些说法,还是20年后被用来解释疑问、否认冤案的新证词,都需要逐一质证,重新审视。

何况,聂树斌自始至终没有提到的案发现场那串钥匙,王书金却能反复供述,最高法指定山东复查聂案之前,王书金自述遭遇河北方面威胁、逼迫,诸多蹊跷细节同样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解释。相较而言,聂树斌死后还亲笔书写的上诉状,以及死刑执行现场究竟是雪地还是沙地,反倒对聂案再审程序启动与否的影响较为间接,其所引向的是对司法严肃性与庄重性等另外问题的讨论。

一场听证会,引来公众对聂树斌案的再讨论,可说善莫大焉,尽管听证程序之于聂案走向的影响,不确定性仍存,甚至争议再起。无论是处于核心角色的山东高院、代理律师以及原办案单位,还是在外围忧心忡忡的律师界、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在聂树斌案的真相面前,尤其需要合力,需要对历史抱有敬畏心,回到对现有证据的辩驳和查证。20年,对个案正义而言,已经足够久,人们还在等待一个迟到的、确定的结果,它要足以回答围绕聂树斌案的一切疑问,同时足以慰藉和重建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物权的定义及其历史演变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体,享有其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有: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标的物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意愿或者义务人的行为;2、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绝对权利;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体现在财产利益上。财产利益包括物品的利用、物品的所有权和对物品价值的担保;4、物权的对象是物;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担保物权是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
    2023-07-07
    250人看过
  •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起源是什么
    伴随着人类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国家和法的产生,自氏族社会的同态复仇,直至演变于发达的封建社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雏形。正当防卫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正当防卫制度构筑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生产方式及其历史变革。它承续着人类法律文化的进步,并和正当防卫的理论的盛衰休戚与共。而且不同社会形态对正当防卫的规制内容也是不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2023-05-31
    83人看过
  • 论罪刑法定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罪刑法定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那么,这些规则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呢?洛克认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也有类似的论述,但是,较为明确的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氏指出:“
    2023-06-01
    429人看过
  • 垄断竞争论的历史渊源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英、美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的是A.马歇尔的经济理论。他的基本思想是,资本主义世界仍然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垄断只是例外现象。他的主要著作《经济学原理》(1890)是以资本主义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分析对象,虽然其中有专谈《垄断理论》的一章,承认垄断组织在于获得垄断收益或最大可能的净收益,可是,却否定了垄断价格的存在,认为这些收益是通过一种适度价格取得的。张伯伦和罗宾逊的著作在马歇尔原有论点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推进。两本书的性质基本一样,但使用的概念和叙述方法并不相同。不过一般认为他们是这一理论的共同创立者。在《垄断竞争理论》一书的绪论中,张伯伦对当时西方经济学界流行的把竞争和垄断截然划分开的两分法,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市场上的实际情况既不是竞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个因素的混合。在他看来,许多市场价格都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只有垄断竞争,而没有纯粹竞争的概念。因此
    2023-06-07
    186人看过
  • 历史被执行人定义
    审判委员会
    历史被执行人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的公民。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
    2023-08-05
    164人看过
  • 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
    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8226;地官#8226;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
    2023-04-06
    290人看过
  • 《广告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重要意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告在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和竞争方式,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的规范与保证。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刚刚起步的广告业进行法治化管理,促进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1995年2月1日《广告法》正式施行,《广告法》共6章49条,对该法的调整范同、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重要法律,以及围绕一些特殊商品、针对某些运作环节制定的相关广告管理办法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促进了整个广告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广告法》的制定,填补了我国这一领域立法的空白,对于使广告业的发展更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广告法》历经十余载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变化
    2023-06-07
    266人看过
  • 通用再保险公司的历史
    通用再保险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挪威克里斯蒂娜的挪威全球保险公司。挪威全球保险公司创建于1911年,他们于1917年开始在纽约市开展业务。1921年,邓肯·雷德在纽约创建了通用事故再保险公司。1945年,梅隆家族对这家公司麾下的梅隆保险公司进行了合并,并接管了这家公司的全部业务,从此之后,他们几乎垄断了美国的再保险市场。通用事故再保险公司在1996年又收购了自己最大的竞争对手——国家再保险公司,一年之后,他们在中国开设了自己的第一家办公机构。这家公司在并入伯克希尔公司前一年的收入总额大约为10亿美元,但是其也为伯克希尔带来了在1998年~2001年期间发生的约60亿美元的保险亏损,这些亏损大多数是在全球范围内为承保船只和飞机险产生的。除了直接承保各主要保险公司的全部财产险和事故险的再保险业务之外,通用再保险公司的2700名员工还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顾客提供保险精算、索赔、投保、财务管理和
    2023-04-23
    342人看过
  • 赡养义务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义务从老人多少岁开始一、赡养义务从老人多少岁开始1、法律未明确规定赡养义务从老人多少岁开始。根据法律规定,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成年子女就应当履行赡
    2023-07-06
    475人看过
  •  国家纪委立案标准及其修改历史
    纪委立案的前提是党员或党组织存在违纪行为,同时需要满足法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后,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满足违纪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可靠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等关键条件。如果党员或党组织存在违纪行为,纪委立案的前提就是必须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同时,为了确保违纪者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纪委立案还需要满足法规条件。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包括:1. 有权立案的机关或者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2023-11-07
    493人看过
  •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条例及其修改历史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湖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据统计数据,我县2020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98元,确定我县2021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城镇义务兵家庭每户16496元,农村义务兵家庭每户18798元。大学生应征入伍增发优待金标准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县优待金标准的120%发放;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应征入
    2023-07-14
    476人看过
  • 贪污罪未遂认定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意义
    贪污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1)贪污数额巨大:(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哪些情形属于贪污罪未遂?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
    2023-07-17
    451人看过
  • 连带债务的真正含义与不真正含义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
    2023-07-23
    62人看过
  • 论述职业卫生保护权的历史演变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以下这些:(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023-07-06
    9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管制的期限及历史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2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买一套就行啊,白皮卷才20块钱一套。鲤鱼网上很多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资料,你可以去看看能不能找全。
    • 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
    • 历史遗留A纠纷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1
      反映江西省XX与XX历史遗留千亩林权纠纷案,何时处理崇义县政府法制办未处理历史遗留案
    • 建国后的土地改革的时间及历史意义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1)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