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公司企业内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的产生与完善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公司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典型和代表。它在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广泛筹集资金,限制投资风险,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体现出很大的优势。
如何对公司关系进行界定呢?从根本上讲,分公司与子公司都是公司企业为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过程中成立的分支机构。总分公司表明新办企业是原公司企业所属;母子公司则表明新办企业受控于原公司企业。换以法律角度,总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主体,母子公司则是各有其法人主体。
综上所述,企业在组织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国家的税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充实本国财政收入,必然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办法的差别性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
基于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可分为两个层次。
1.企业性质的选择
(1)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企业,具有法人主体;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主体。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对上述两者的纳税规定是存在差别的。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交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是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筹资难度大,而且在于这类企业管理相对困难,经营风险大,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很难正常健康地运转起来。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适合,首先管理难度不大,合伙共管也可以见成效;其次又能因为纳税规定上?qot;优惠而获得不少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视为公司税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下产生的。这种选择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一般都是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
(2)外资企业类型的选择。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但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因而其税收政策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紧密合作型企业和松散合作型企业。由于紧密合作型企业是合作双方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因而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由于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因而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其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不给予照顾,仍按内资企业办理。可见,投资者在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公司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再投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此刻也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目标,也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初衷,所以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合理选择也应注意这一点。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的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所谓的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以前就曾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川%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对于低税国、低税地区,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征或只征较低的公司税。若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后利润的预提税可能少征或免征。跨国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挂名称没有实际业务),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
对于税基宽窄的考虑,一般应参考纳税筹划主体自身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公司形式的选择时使当地征税范围与自身经营项目的交集尽量变小。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公司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要求不如独立公司高。所以,在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
最后要说明的是,跨国公司为达到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某些设立为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纳税筹划的第一步,尤须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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