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转移裁定是由哪里决定?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一)向上转移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二)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裁定管辖,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而言,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第二是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第三是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法院报请与上级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首先针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该法院有该案件的审理权和管辖权才行。其次再进行管辖权转,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的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案件中的法院时,如果其中一方认为管辖权的判断有误的话,那么由上级部门来确定最终有哪个法院来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
-
管辖权转移裁定是由哪里决定?
162人看过
-
关于管辖权转移的民事裁定
275人看过
-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哪里
121人看过
-
法院是否转移管辖权发布裁决
177人看过
-
一般管辖权、指定管辖权和转移管辖权的定义
82人看过
-
劳动仲裁由哪里管辖
447人看过
-
裁定管辖权转移是合理的行为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03是合理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提起诉讼申请的,上级人民法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做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的,这是合理的行为。
-
管辖管辖移送裁定书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01网上有很多模型,可以输入移送管辖裁定搜索参考。对移送管辖的处理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投诉不影响被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05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
管辖权移送和管辖权转移香港在线咨询 2021-12-01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哪里管辖上海在线咨询 2020-11-2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类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由于犯罪地法院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第一,不能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形式正义的角度而言,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悖逆。犯罪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