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运营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公司法》中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及公司实有资本的增减而变动,公司资本的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且,公司资本一律用货币表示,所以,除
了现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股东出资,都必须折合成货币金额。
各国公司法之所以要进行公司资本制度构建,乃是基于公司资本本身所具有的特殊
经济意义。
首先,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公司时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不允许成立。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若不具备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公司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无法正常运
营,也就失去了其存续的理由。
其次,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如果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通过认真考察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一系列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诸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实施还是存在缺陷的,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规定的注册资本失去了设立的意义,不利于公司的诚信的梳理和维持。公司的信誉以其注册资本来体现。相对人发生业务应该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考虑经营的风险的大小。根据注册资本来作出决策,如果相对的公司注册资本高则可以相信如果出现经营风险会有高的注册资本来保证化解风险,也就是说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本来说明自己的资产的大小,债务的清偿能力。应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恒定,就是说资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以明示的方式存在的。公司股东会竭力维护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只能增长,不能降低,因为这关乎公司信誉、资产的大小的以及偿债能力的体现,不可能让公司资产变少。也会让公司资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否则如果让监管部门发现会遭受严重处罚。而我国现阶段公司法的三原则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恒定缺少可操作性,也未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监管部门失职的处分,所以导致我国空壳公司的大量存在,这样无疑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达6万亿元人民币之多,导致了社会投资的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公司的市场经济主体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而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缺失导致对公司的存在产生根本性的动摇,市场经济的其他主体对公司不再信任,失去了公司设立的意义,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能健康发展,最终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监管缺失是导致不法投资者虚假出资,或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助长了资本缴纳和验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注册资本一旦出具验资报告便不再监管,促使欲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归还借款。其结果不仅导致公司设立中机会主义之风泛滥,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现象严重,注册资本不能显示公司实际资产的多少。使人对公司了解经营状况无法通过法定机关来获取信息。使经营风险加大。
三、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公司法》中则未做具体规定。另外,《公司法》中除规定公司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交易须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之外,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均未作任何限制。因此,导致了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并购,将优质经营性资产剥离、转移,留下的则为非经营性资产,有些甚至只剩下一个空壳,以达到避逃债务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影响了社会交易安全。
2、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必须以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明确执法部门及执法机构,并对执法权限明确划分,使整个对注册资本的监管落实到位。如果出现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的不一致,则追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另外也应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渎职责任并以国家赔偿来保证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的贯彻落实。
1、公司在成立之初进行严格的验资制度,验资之后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册。将注册资本金的运用进行监管,保证注册资本金的保值不会减少。
2、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公司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建帐制度。否则即以转移资产、抽逃资金进行处罚。使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保证公司以其自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3、改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年度会计报告中的一次性的工作成为长期的全程负责的制度,加大他们的监管力度,如若出现公司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未及时报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由其予以赔偿,并接受相应处罚。这样公司的个体行为得到除工商、司法部门外社会中介机构长期有效的监管,才能使公司法的各项条款得到落实。
4、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落实个人资产申报制度,对资不抵债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大处罚力度,在其未清偿完债务前不得乘坐私家车、出入公共消费场所、购房等行为,住宅不得超过人均水平。对其子女、妻子等近亲属的收入建立申报制度,查清其来源,防止其转移财产,如有以上情况按职务侵占共犯处理。
5、加大对虚假出资、职务侵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赖债的处罚力度,让诚信经营获利,在社会上树立诚信经营的力度。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我股公司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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