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50 292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福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宋丙炜,男,1972年8月2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伙同宋新会、宋治国(均另案处理)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安楚路中崇义村路北(兵营对面)的废品站内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辆解放牌汽车上的六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元)。

案发后,赃款已由同案犯宋新会退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的供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以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福林、宋丙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宋丙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邢炎萍

审判员李鹏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家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原审被告人邵培山、杨凤中、李玉全、刘龙、郑斌犯盗窃罪,被告人衣德江、宋维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培山,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孙喜屯,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辩护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凤中(绰号大杨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全(别名李玉权),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暨住所地扶余县三岔河镇西北街。曾因介绍、容留卖淫,于1988年3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9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
    2023-06-11
    120人看过
  • 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得增,诨名六指霸,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第四组;因嫌涉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现居住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益民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义得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4组公开拍卖本组位于烧灰窑的松树林权,被告人义得增以9000元中标,被告人义得增无钱交中标款,则通过周焕明找到周众德购买。被告人义得德以看树、修路、找劳力入股为由,于2007年1
    2023-06-11
    390人看过
  • 被告人尹业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业同,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洞口县醪田镇书院村8组18号。因本案于2008年8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业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业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业同窜至隆回县西洋江星子坪村肖再梅屋前,盗窃了肖祝春一辆上海金峰牌两轮摩托车,藏于洞口县醪田镇花桥加油站后面。后该车被失主追回。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业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3-06-11
    349人看过
  • 张青艳、刘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艳,女,1974年9月30日生。被告人刘芳,又名刘丽娜,女,1970年10月6日生。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青艳于2008年11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二被告人均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艳、刘芳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兰考县北关大花轿婚纱摄影店旁“印象摄影”店内,刘芳以询问照相价格吸引店内人员,张青艳趁机将一部黑色“尼康”D40数码相机偷走
    2023-06-11
    486人看过
  • 被告人栾进兴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进兴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人栾进兴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被告人栾进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栾进兴酒后到封丘县黄池路南段郝XX经营的苹果机室内进行赌博,当输掉300元后,趁管理人员熟睡之机,将苹果机室内一台苹果机盗走,该苹果机内存现金2162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机价值230
    2023-06-11
    339人看过
  • 季光法刘孟发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光法(别名小季、季先法、季先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孟发(别名小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卫滨
    2023-06-11
    112人看过
  • 被告人许金星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金星,男,1988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星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金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许金星到马村区演马办事处位村万福安的临街房后院,将被害人万波存放于该院的两条型号为“900-20”的轮胎盗走。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12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09年4月9日,被告人许金星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波的陈述、证人赵××、崔××的证言、户籍证明、书证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
    2023-06-11
    339人看过
  • 被告人唐和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和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7年6月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7日。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开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和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唐和平伙同郜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市工学院西门对面的“某网吧”门口,盗窃李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3-06-11
    321人看过
  • 刘高记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叶县夏李乡彦岭村东北组。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高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高记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存折盗走,并在叶县常村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上人民币8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高记将所盗的8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
    2023-06-11
    396人看过
  • 刘小兵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毕花村第8村民小组。1996年9月、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5日被中止。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
    2023-06-11
    416人看过
  • 刘世强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强,男,生于1959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0325195911247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饭坡乡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世强乘邻居刘XX家无人之机,用钢筋将刘家上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把刘XX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1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强将所盗现金主动退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贺XX、杨XX、李XX等人证言及报案证明、
    2023-06-11
    230人看过
  • 陈青蛙、刘平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440人看过
  • 被告人刘振宗非法搜查罪一案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宗,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2198304034493,大专文化,住泌阳县高邑乡小屯村委小屯村。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02年12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月15日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二次批准逮捕,2010年3月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宗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振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刘振宋伙同刘得美、高国伟、李相杰、刘国和(均已判刑)一起以刘某当天乘坐泌阳县王店街个体户余某的三轮
    2023-06-02
    453人看过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8日刑戊字第266号请示及4月19日电报均收悉。关于宋北新盗窃案中的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询问我院意见。查宋北新虽然连续行窃为时4年多,但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的时候,至逮捕时还不满15岁。这主要是由于其家长教育不好和旧社会坏习气的影响,以致养成一种行窃习惯。其犯罪动
    • 盗窃丙丙咋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9
      涉嫌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刘某被告人是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认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
      打伤赶来执勤的民警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7月3日在确山县某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与他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后,刘某用拳头殴打民警杨某,并咬伤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巡防队员面部。事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
    • 盗窃罪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05
      盗窃罪的被告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是否能取保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