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权利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00:33 93 人看过

一、留置权的权利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二、留置权的追及效力

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是留置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是指在留置担保中,留置权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使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人可以向留置物的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留置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均及于该物。

理解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标的物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的影响,而且在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时,可以诉请法院回复占有。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不受债务人处分留置物的影响,仍然继续占有留置物,不因债务人转让等对留置物的处分行为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且,如果留置物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留置权人还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回复其占有,宣布第三人为非法占有。但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也就是说,是留置权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如果是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致使留置物落于他人之手的,留置权人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取得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留置权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留置物为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取得,留置权人可能会因此丧失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其效力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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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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